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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2008年2月)
宜春市直各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登记的国有、私营企业。 二、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检时间: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企业将年检材料提交原登记机关参加年检,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宜春市工商红盾信息网址:www.ycgs.gov.cn。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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